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中小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点击次数:2019-09-15 14:22:25【打印】【关闭】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交易频繁且交易量大,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但中小投资者也存在专业知识不够强、资金实力较弱、风险意识和信息判断能力不足等问题,在证券交易中多处于弱势地位。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内外资本市场实践中根据投资者保护实际问题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一项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成效。本届投服论坛以“强化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为主题,深入探讨投资者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队伍达1.5亿人,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维护资本市场生态运行的根本。2019年9月6日,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论坛轮值单位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在上海举行。本届论坛以“强化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为主题,汇聚立法、司法、资本市场各界人士,共同就投资者教育、公益诉讼、中介结构适当性管理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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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融合大数据搭建智能平台
当前,投资者在维权时常常面临“为追回一只鸡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因此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便利、降低维权成本,成了本次论坛专题分论坛的一个重要讨论话题。
在该场分论坛中,有专业人士提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纠纷数量也在增长,类型也越来越多元化、群体化、复杂化,大规模侵权案件呈现出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特点。那么,如何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维权救济服务,让“投资者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成为进一步便利投资者调解和诉讼维权的有效方式。
而已经在实践中的智能化解平台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站式的维权救济服务,通过“投资者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实现了投资者足不出户化解纠纷的效果。
目前,浙江证监局与杭州中院、浙江证券业协会等多方通力合作就成功开发了这样的智能化解平台。
浙江证监局法治处廖育奎处长在分论坛分享经验时表示:智能化平台集成在线申请、在线调解、在线审理、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电子档案等不同的功能模块,可以满足纠纷当事人、人民法院、监管部门、调解组织四类用户的便利化需求。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具备纠纷调解诉讼、司法确认全流程的智能流转、诉讼与调解流程循环切换、远程视频在线调解及庭审、自动生成相关法律文书、辅助投资者损失计算等功能。智能化平台可以与法院的办案信息系统专业的第三方技术及支持系统对接,与其他的在线调解平台互联互通,打破了不同单位、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隔离,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此外,该智能化解平台的科技赋能以便利投资者为出发点,聚焦投资者维权不方便的问题,运用各种技术,支持投资者足不出户维权,免去当事人的异地奔波。“举个例子,比如我们调解员在上海,一个当事人在北京,另外一个当事人在杭州,我们三地的当事人不用再到上海来调解。约一个时间,大家同时登录智能平台就可以在线进行调解了。”
另外,该平台还融合了前沿的AI技术,利用案件生成过程中所沉淀的数据字段,让判决裁判文书的形成更加智能化。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一些数据,然后在裁判文书生成字段,形成一份判决书的初稿供法官去参考,这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智能的裁判文书稿件。而以前都是调解员或者法官在打判决书。
而据记者了解,在网络调解方面,投服中心的优势也逐步显现,自2018年5月中国投资者网开通到现在,投服中心共依托其网络调解平台处理纠纷531件,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调解效率,给投资人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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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诉讼机制探讨
证券公益诉讼任重道远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民事诉讼是比较分散的,信息不对称,成本比较高,信息取得难,单凭个人发起诉讼预期效果不是很好。如果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就可以弥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不足,通过专业调查和举证活动、诉讼活动,提升维权的有效性,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障。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分论坛中,对于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模式也进行了深入探讨。
“对于资本市场维权模式,应该探索多种诉讼机制,因为每一种诉讼机制在特定环境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现在示范机制,在诉讼成本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在证券群体纠纷里面存在着代表推选问题,以及权利人登记的时间成本等问题,这都是在证券群体性里代表人诉讼需要克服的问题。”上海金融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分论坛上表示。
此外,在论坛上也有专业人士表示,公益诉讼要解决竞争示范问题,且要有“韭菜”视角。公益诉讼是针对一些规则的缺失和滥用产生秩序破坏乃至于对选择的见证,是去解决这个问题。此外,公益诉讼要有韭菜视角,这就是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普通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够对称,资源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去发现市场上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公益诉讼实际上不一定非有纠纷,往往是在没有纠纷条件下提出来的。这个机制干预对市场健康发展是非常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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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适当性管理
应向弱势投资者倾斜
在9月6日举办的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深交所副总经理李鸣钟表示,我国大学生、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购买金融产品的不在少数,特别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多。他们在收入水平、交易经验、认知能力等方面明显存在劣势,投资亏损所引发的后果更加严重。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的适当性管理举措,将此类特殊群体列入谨慎招揽的客户范围。
在本届论坛的分论坛上,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一家东南部省区的营业部做适当性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营业部有近400个高龄客户同时开通科创板权限,且都是70岁以上的老人,甚至还有几个90岁以上的老人。这是否有可能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老人的账户从事一些洗钱业务或其他一些非法经营的活动呢?“发现这些问题,我们马上纠正核查。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看门人、防火墙就需要把好这道关。”该负责人表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部总监助理赵晓钧博士专门就《老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权益保护》做了分论坛主题发言,其表示,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之下,金融证券市场老年投资者数量会不断增加。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就会达到2.55亿左右,占到总人口数接近20%。而老年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新产品、新技术的认知局限以及意识上的障碍会日益的增加,对于如何去选出适合自己投资的产品困境也不断加大,因此更加容易成为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在日本、美国、香港等市场,老年投资者权益保护在适当性管理上有一系列的制度流程和规范,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如在日本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老龄客户招揽注意事项中就明确,关于75岁的老年投资者进行营销的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应当有相应的一些制度流程的规定。在美国,SEC也批准了使用相关的向特定投资者来提供金融产品的过程当中,为老年投资者提供专门的金融教育课程,也有为老年投资者开设专门的证券投资咨询热线。
据记者了解,我国在老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过程当中,证券公司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合规运行的角度也有不少实践经验。如限制处于特定年龄的老年投资者开通权限,有的证券公司禁止90岁以上的投资者去开通权限、70岁以上的投资者要求临柜开通权限等。对老年投资者,证券公司首先要核实是不是本人,是否有真实的参与交易的意愿。另外,也是核实投资者在申请开通权限或者决定参与证券交易的过程当中,老年人意识状态是不是足够清醒,对产品本身的特征和风险是不是有足够的认识。此外,还有的证券公司会对老年投资者单独出有一套测试题目,专门需要老年投资者单独签署一个老年投资者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等。
“此外,在境外市场比较受到关注的是对于老龄投资者和适当性管理相关的投诉纠纷,需要做好进一步的记录和分析,以便为后续我国老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完善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赵晓钧博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