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投资骗百余人9000多万
点击次数:2017-06-05 15:36:00【打印】【关闭】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明知道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公司业务经理高某和财务总监吴某,诱骗100多名市民参加公司黄金投资业务,在3年多里敛财9000多万元,案发时有7000多万收不回来。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高某和吴某有期徒刑6年和两年半。
案情 非法敛财9000多万 7000多万打水漂
38岁的高某案发前是南华亚太天天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社会发展主任(业务经理)、北京万福阳光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56岁的吴某系南华亚太天天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北京万福阳光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高某、吴某于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昌平区立汤路等地,以南华亚太天天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北京万福阳光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黄金金条并到期回购且高额返利为卖点对外宣传,与100名投资人签订《黄金现货买卖合同》、《黄金委托销售合同》,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在庭审中,高某和吴某均认罪。高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高某是从犯;高某亲属购买的数额应在总额中排除,高某也是被害人之一。而且高某为案件侦破及查封财产提供了有效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属于自首,客观上挽回部分投资人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吴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吴某主观恶性极为轻微,系自首,建议从轻判决。
据了解,截至案发,该案共吸收公众资金919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7026万余元。案发后,部分涉案款项、黄金金条等部分扣押在案。
供述 同一编号的黄金卖给不同客户
高某供述称,南华亚太和万福阳光两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财务相通,都由吴某主管。进货主要是黄某和吴某负责,公司经营零售黄金以及黄金制品,理财产品就是销售千足金,在1年或者半年投资期限后,由公司进行回购,年利率15%到22.2%不等。
投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拿到实物,年利率是15%,协议约定在投资期限后回购;另一种是不拿黄金,选择黄金托管,签的合同叫委托黄金销售合同,实际上除了利息变为22.2%以外,和第一种一样。万福阳光的客户大部分都是从南华亚太转过去的,开设万福阳光的目的也是为了家在北面的天通苑附近的客户方便。
高某说,他在南华亚太是社会发展主任,实际上就是市场部经纪人。前期,公司会不定期举办讲座,投资人听课后留下联系方式,包括他在内的公司人员会定期给投资人打电话,说服对方投资。“我们对客户宣传一般会称投资款用来在马来西亚开矿。”
高某说,公司名为黄金投资,但与国际黄金价格跌幅没有关系,只要购买黄金以后定期回购,客户即可获得高额利息,他们会宣传“保本无忧”的理念,之所以保证返利,一是公司一直能够保证正常返利,二是公司曾经组织员工去马来西亚开发的铁矿参观。公司销售的黄金有编号,但公司有时会向不同客户出示编号相同的黄金实物。”
财务总监称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
吴某供述,他2012年8月到南华亚太任财务总监,他每月工资约1万元。该公司没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席列号,不能购买黄金,只能通过有席列号的公司购买。公司找到北京同晖珠宝有限公司,通过同晖公司购买黄金。
吴某说,他从到南华亚太工作一直到2015年1月底,公司共吸收了客户资金9000万元左右。这些钱一部分从同晖公司进黄金了,另一部分是返还给客户的利息。公司内部还有开工资、发佣金等支出。
除此之外,吴某称还有大额转账,一是陈某2013年让高某带着公司大客户去马来西亚参观矿产,另外是一笔约800万元转到一些广东人的账户内;2014年11月,公司还有一笔200余万元也是转到广东人的账户内。
吴某说,高某拉的客户最多,高某在万福阳光工资5000元,在南华亚太的工资1万元,每月可以在万福阳光报销三四万元。
证人:马来西亚开矿瑞士开银行都是假的
证人狄某的证言证实,公司老板是陈某(马来西亚人),南华亚太业务经理、万福阳总经理是高某,公司的财务经理是吴某,“我印象中高某介绍来的客户有100人左右,市场部每拉1个客户,销售人员会有3%的佣金。对客户讲的都是在马来西亚开矿,在瑞士开银行什么的,但据我所知好像没有这回事,大部分黄金都是由吴某从同晖珠宝买的。”(法制晚报微信公众号:fzwb_52165216)
判决 两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两人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查,南华亚太天天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万福阳光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高某不仅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而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实施者,全权负责公司管理及吸收公众资金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法院对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东城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文/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