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德投资2宗违规 北京未设分支机构却发生业务
点击次数:2019-12-04 16:43:27【打印】【关闭】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6号)显示,经查,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未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岗位13名员工,为公司存量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开发投资顾问产品,该部分员工由公司股东直接发放薪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投资顾问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未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科德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科德投资应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是首批经过中国证监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证号:ZX0025)和国内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公司,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唯一通过国际专业认证的证券咨询公司。北京中元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0%。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06号
关于对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未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岗位13名员工,为公司存量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开发投资顾问产品,该部分员工由公司股东直接发放薪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投资顾问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未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